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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招教考试重难点:教育法律法规之时间、权利和责任篇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03-17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招聘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知识点,涉及题型较广,首先以客观题目为主,其次主观题目也有所考察。

(一)时间/年龄/数字类信息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4.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5.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6.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

7.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8.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9.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二)权利类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法律责任类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具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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