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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教育法律法规》必背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10-17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考点:宪法和教育法(单选题备考)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考点: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公益性事业(填空题备考)

不收学费、杂费(注意:没有规定不收书本费)

经费保障制度(选择题备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考点:首次提出实施素质教育(易错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考点:

均衡发展 薄弱学校

经济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注意:均衡发展不是平均发展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考点:

国务院——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

县级政府——为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考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考点:

六周岁 应当(非“必须”)

延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注:双重领导)

【知识链接】《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无正当理由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考点:

免试入学 就近入学

非户籍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具体办法由当地规定

军人子女 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考点:

禁止招用

招收文艺、体育生应当保证接受义务教育

注意:招用和招收的说法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考点:数量和分布状况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考点:县级人民政府 寄宿制 居住分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考点:

特殊教育学校(班)

普通学校 应当 随班就读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考点:未成年犯 强制性教育措施 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考点:

均衡发展

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

不得分设重点非重点班

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性质(单选题备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考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校舍安全(单选题、判断题备考)

不得 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呼应《教师法》中的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考点:不得 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知识链接】《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对学校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的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考点:校长负责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知识链接】《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知识小结】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义务教育法》

学校的校长具备的条件——《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考点: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注意:本章的教师指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考点:

关注 个体差异

三不得:歧视 体罚、变样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 合法权益(填空题备考)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考点: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分初级、中级、高级职务

【知识链接】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考点:

各级人民政府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选择题备考)

【知识链接】社会保险待遇即为医疗、养老、公积金等

例:某老师自愿到某边远地方工作,其所享有的是补贴。

注意: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特殊教育并非特殊岗位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考点:均衡配置 培训和流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考点:

鼓励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志愿者 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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