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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教师法》考点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10-17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考点:宪法(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考点:优先发展

【知识链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了在哪些方面优先发展教育(多选题备考)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

◆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考点: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为人民服务 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考点:(选择题备考)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记忆口诀:国民的道理和法纪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立德树人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考点:公共利益 宗教(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考点: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多选题备考)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考点:各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 残疾人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考点:终身教育体系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

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教育公平 均衡发展

注意:均衡发展≠平均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考点: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地方人民政府

高等教育——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知识链接】中等教育指初中、高中、中职、中专等

注意: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由国务院进行领导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考点:学制系统

【知识点】区分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

学前教育是法律条文的说法,幼儿教育的说法来源于新中国第一个学制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考点:普及学前教育

【知识链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普及学前教育的说明:(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考点:九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知识链接】谁是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父母死亡则可以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

-个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

国家批准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考点:

学业证书

国家 设立或者认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考点:

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考点: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考点: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 勤俭节约

注意:旧法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表述正确。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考点:合格 符合规定标准 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考点:

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多选题备考)

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考点:

校长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国境内定居(选择题备考)

教职工代表大会(即工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批准设立针对学校 登记注册针对教育机构)

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

校办产业独立

【知识链接】法人不是一个人,而是某一个组织。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很多人。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考点:资格、职务、聘任 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

注意:提高教师素质内容中没有考勤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考点: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如实验室的管理人员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考点:入学、升学、就业(多选题备考)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考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 提供各种形式资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考点:终身教育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

各种活动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物)——最重要的权利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成绩和品行上 公正评价 获得证书

申诉 诉讼(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向法院诉讼)

其他

【知识链接】其他权利——学生的权利,如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记忆口诀:动物凭证申钱——奇!

考查题型: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福建、四川、安徽省份常考

【知识链接】法律救济※※※

途径:

诉讼渠道——法院

行政渠道——上级部门

其他渠道——仲裁

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区别※※※:

都是行政渠道,但行政复议相对复杂。

行政复议处理时效——60日内,行政申诉处理时效——30日内

区别一:操作程序的规范性——行政复议有法律依据

区别二:救济范围——行政复议有明确的规定

区别三:申请的条件和要求——行政复议在60日内提出

仲裁含义考点: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考点: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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