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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聘】河南警察学院2019年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实施方案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9-30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争创全国重点公安院校,加快培养青年骨干教师,根据《河南警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豫警院[2018]69号)的文件精神,学院将从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中选拔5名教师作为我院2019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2019年度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2019年度我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伟平

副组长:张宝锋

成 员:尚俊志 徐晓慧 吴广庭 张建设 杨振华 王民璞 魏月霞 王胜利 袁经义

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

(二)建立青年骨干教师推荐组织

学院成立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委员会,负责2019年度我院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工作。

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委员会由王胜利兼任主任,汪云霆、赵永柯、姚健、朱营周、杜晓军任副主任,委员由各教学、教辅部门推荐产生的人员组成。

学院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办法:各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1—3名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将候选人名单报送人事处,2019年申报青年骨干教师人员不能作为候选人。

二、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及教学单位推荐。(9月27日-10月10日)

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警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审批表》,并提供近5年的教学、科研工作材料及今后3年的教学、科研计划,报所在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人事处。同时报送学院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人事处接收材料。(10月11日-10月14日)

(三)职能部门审核。(10月15日-10月21日)

宣传统战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和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对教学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再审核。

(四)推荐委员会审核评议。(10月22日-10月23日)

学院推荐委员会,对职能部门已审核的材料进行评议,并根据选拔名额进行实名制投票推荐。

(五)确定建议人选。(10月24日-10月25日)

学院学术委员会将推荐委员会推荐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产生建议人选名单。

(六)公示。(10月28日-11月1日)

(七)报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研究。(11月4日)

三、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关系着学院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是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的有效举措,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务必通知到每一位专兼职教师,本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时按点,保质保量,科学开展本年度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

(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未被列为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员不得推荐参加河南省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

(三)《河南警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中的“近5年”此次选拔起算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

(四)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提供材料如下:

1.教育教学方面获奖证书或者文件。

2.发表学术论文及检索页。(杂志须复印封面、目录以及文章所在页)

3. 教改项目结项(需主持)、科研项目结项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

4.出版的著作和教材及检索页。(复印封面、显示编者项目页和显示个人编写章节的页面及个人编写字数)

(五)以上材料请分类整理,并制作目录。联系人:吕越   电话:56817113

河南警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院”战略,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促进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学院每年将选拔不超过5名优秀青年教师列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采取项目资助、研修资助等方式,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培养。使培养对象在3—5年内成为政治思想过硬、教学效果优秀、科研成果突出、学术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建设一支在省内普通院校和全国公安院校中有一定影响、能将我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工作推向更高层次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二、选拔原则

(一)德才兼备。选拔对象既要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又要具备良好的学术素质。

(二)注重实绩。在全面考察的同时,注重考察教学科研的工作业绩。

(三)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选拔要与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教风学风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身体健康,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三)申请者当年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教龄5年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其中年龄35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圆满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近5年课堂教学质量考评至少获得“优秀”1次或厅级(院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近5年来在教学科研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人为第一作者,在CN学术刊物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的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

2.至少主持过两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教学成果;或者至少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本人是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3.科研或教学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奖励,本人是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4.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成绩,获得过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院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省级以上公安系统优秀教师称号或省部级以上其他表彰者,优先选拔。

四、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选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警察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审批表》,并提供近5年的教学、科研工作材料及今后3年的教学、科研计划,报所在系(部)评审小组。

(二)各系(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人事处。

(三)学院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公开展示,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并向全院公示一周后,报学院审定。

五、培养方法及待遇

(一)项目资助

青年骨干教师可向学院申请项目资助,列入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具体要求见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二)研修资助

1.支持青年骨干教师通过各种渠道以单位公派形式出国(境)攻读进修、合作科研、做访问学者和参加重要国际会议。

2.资助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专业相关的重点大学攻读博士或进行访学。

(三)在培养过程中,注意物色、选拔一批优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并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学行政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以适应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四)在骨干教师培养期间,为每人提供每年10000元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骨干教师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培养经费的支出由个人提出申请,系(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领导审批。凡使用培养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财产所有权属学院,培养对象享有使用权。

已获得过省级青年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校内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期内若被评选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学院将按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对待,其不再享受院级青年骨干教师相应待遇。

(五)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与培养管理

(一)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人事处负责选拔、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有关待遇的落实;所在系(部)负责日常管理、考核与培养,协助个人拟定3年的发展计划;教务处负责教学任务的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考评等教学工作的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工作的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3年为一个周期,由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采用滚动式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培养的依据,对达不到考核标准者取消培养资格,满3年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将追回拨付经费。培养期满,自行中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和有关待遇。

被选定的青年骨干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经过3年培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要求,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效果好,在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中达优秀等次。

2.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1)在CN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参编1部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主持完成的教改教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院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在任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

一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三是治学态度不严谨,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是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作青年骨干教师的其它行为。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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